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确立,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其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尚不完备。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加以探讨,以完善我国的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