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和行政实务中引发了许多争议,关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学界存在加重处罚说和多次处罚说。众多案例表明实务中更倾向于对其适用多次处罚说,因为多次处罚更符合罚过相当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可采用“告知违法”“举发”“核查”等方式中断行为的持续性,将持续违法行为切断为多行为,进行多次处罚,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