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中认识混乱、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致。文章通过分析明确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在抵押时已完工部分建造为完整建筑物所继续建造的部分,不及于在建工程以外的该土地上后续新增的建筑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所在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计算抵押物权益以抵押建筑物面积占规划建设总面积比例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