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实行发行注册制容易引发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证券群体性纠纷.2020年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驾齐驱的"双轨制"诉讼,克服了集体行动难题和公共执法不足的两大流弊.然而,作为我国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康美药业案,并未提及"双轨制"诉讼程序转换的司法审查要求,无疑会产生诉讼选择困惑、审判实务疑难、法律规范难以预期等结构性矛盾.对此,我国亟须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为借鉴,完善中国式证券欺诈集体诉讼的默示要件、先决要件和维持要件.其中,对于先决要件的实质审查,法院应重点关注众多性中的非数量要素、聚焦"定性而非定量"的共同性问题、把握典型性中的诉请本身是否利益一致、判断充分性是否嵌入正当程序之中.同时,法院也要对投资者的声明退出加以审查,避免道德风险引发"诉讼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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