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分经济学学者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总结出了国有企业财产权利结构的不同层次,并得出了一些有益结论,但法学对此类结论的吸收与运用应注重学科间的差异与共性。在制度架构上,价值取向差异使得更换所有者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全民所有”可作为义务驱动代替利益驱动使所有者归位。研究方法差异使得“经营权”完成了从经理到国企的转移,但这一概念不符合民法原理。为塑造国企的主体地位,应采“综合权利说”对法人财产权概念进行扩充,“法人所有权”的理念蕴含其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不一致属于理论共性,但“分级所有”不可采,“代表理论”仍具有足够的解释能力。横向对比经济学和法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能够为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理念扩充,这包括应明确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应强调责任保障作用以矫正利益不一致,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并引入双层股权架构以落实底层制度。从国企义务出发,《民法典》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能为国企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