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人大监督、财政监管、金融监管构成了三种主要监管路径。三种路径在监管属性、制度依据、运行机制乃至优势、局限性上各有不同,需要对其做出认真、全面的反思,合理界定其监管重点,从而提升监管的实效性。人大监督的主要对象应定位于一般债务,财政监管应将专项债务作为其监管重点,金融监管应超越其配合财政监管的地位,将专项债务作为其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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