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高校学籍的学生往往也在科学技术研发活动中承担了科研任务,成为了高校科研主体。我国对于学生科技成果相关权益并无明确的规定,法规的逻辑是将学生的科技成果作为职务成果,归高校所有。然而,学生与高校不具有实际的雇佣关系,将学生科技成果直接作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存在逻辑障碍。作为管理体制下相对弱势的学生,难以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生在学参与的科研活动及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确权和利益分配,赋予学生应获得的权益,进行严格的管理。不仅是对学生相关权益的保护和鼓励创新,同时也有利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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