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近代之前,已婚夫妇“无子”问题深受家庭和社会关注。“无子”含义有多种,其核心是已婚夫妇“无儿子”。在男系传承、家庭养老为主的时代,“无子”使家庭的基本功能履行受阻。官方和民间为此采取了诸多预防和弥补措施,婚姻方式上一夫一妻为主导、妾为补充的制度就是应对少子、无子问题的措施之一。对终身无子者,立嗣过继成为又一弥补措施。无子有女者以女招赘、以甥为嗣以及收养异姓之子的做法存在于宗族势力相对薄弱地区、移民地区。尽管妇女“无子去”的礼制和法律规条在唐以后的法律中被长期维持,但并不具有家庭实践基础,其最大作用是剥夺了无子妻子反对和抵制丈夫纳妾的权利,加重了中国家庭和社会的男性或男孩偏好观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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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