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7年初,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教义学分析涉及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等问题。首先,对于刑法中的枪支如何理解,要参照枪支管理法规。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7条关于枪支的定义,枪支具有动力特征、发射工具特征、发射物特征以及性能特征。但在2008年公安部颁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后,鉴定方法改变,枪支认定标准大为降低。在赵春华案中,问题同样出在枪支鉴定标准上,即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采用。并且,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已经与《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的规定相抵触。其次,目的性限缩解释。在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不能否定枪支而该当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能否根据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判断而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预备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