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是民法上的含义,意指意思效果行为。这也是法律行为的原初含义。另一是法理学上的含义,意指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经济法的法律行为应采何意?从相关的论述看,多是在法理学意义上使用的。笔者之见,法律行为应回归其原初含义,而最能反映经济法特征的法律行为就是"干预行为",即公共经济组织的"公意"表示及执行行为,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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