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的冷思考

作者:江国强; 裴长利
来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6(04): 77-82.
DOI:10.13790/j.ncwu.sk.2020.071

摘要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改造第一自然、创造第二自然的工具;作为人工智能载体的人工智能体并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这一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而且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明确人工智能体制造者、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审慎义务,进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朝着有利于人类自身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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