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在创造主体上存在着不同,但究其本质,它们都是融合了智力和创造的结果,都蕴含着物质与经济的价值。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类人类的智能,它由人类创造出来,但是它拥有与人类主体截然相反的工具属性,它不具有主动性,不可能主动要求自己的权利,并且对于相关责任也是被动地承担。因此,人类创作物的版权归属模式无法直接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但是可以通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归属设置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使其能够获得切实有利的版权保护,以期解决现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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