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实务中对于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主体还需进一步明确。其中: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因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无需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不属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与管理人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取得的收入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资管产品管理人要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资管产品在运营中还应区分持有环节和转让环节的不同增值税规定,明确适用保本和持有至到期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其中持有保本资管产品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转让未到期的非保本资管产品应按转让金融产品确认应税收入。建议进一步明确纳税主体、细化税收征管事项、完善金融服务增值税抵扣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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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