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中央的民事司法职能并非归属于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专门司法机关,元丰改制前该项职事主要由三司、御史台兼掌,自元丰改制户部职权恢复之后,宋代中央有关民事司法的事务就由户部和御史台掌握。根据史籍中有关宋代户部民事司法职能的具体记载以及现存的宋代民事诉讼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元丰改制后户部职掌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田产纠纷、立户分财与户绝继嗣纠纷、婚嫁纠纷等。户部既可以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也可承接他司转呈的相关案件,其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通过行下的方式审理,也有部分案件转呈御史台审理。户部也可直接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另外,部分由御史台行下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结之后仍需申明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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