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课题委托单位的非公共财产,而不属于高校的公共财产,因而套取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虽然科研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其被授权管理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即具有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可以构成贪污罪。即使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也不应将套取的全部数额认定为贪污数额,而应区分经费使用上的违规与犯罪;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扣除一切最终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开支以及科研人员应得的劳务费。虽然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可以通过多种出罪途径将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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