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长期护理的需求呈现持续增加态势。长期护理保险法制的缺位不仅妨碍这一社会性风险的分担,也造成了实践探索的诸多限制。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建构应以其理论基础的明确为前提,在诸多争论中逐步确认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存权为核心的社会保险选择。同时,基于现有制度与实践模式的比较,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应致力于逐步建构独立的社保险种并单独立法的模式,实现参保主体、运行机制和主体权责等的单独勾画,以完成长期护理风险治理的法治化目标。费用征缴的法律关系和待遇给付的法律关系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应以被保险人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和归宿,形成以被保险人权利保障为重心的公私法属性兼备的法律关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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