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成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含义缺乏明确界定,一般理解局限于向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支持,但是“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应当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外,不管是提供了主要经济支持,还是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要求当事人为被继承人提供精神慰藉。本文不仅从理论上进行了阐发,而且通过社会调查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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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