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计了委托照护制度而非委托监护制度,意图是区别委托照护与其他监护如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的差异,委托照护不转移监护权。委托照护实施构架包括委托主体、受委托人、委托事由以及委托协议等要素。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制度在委托主体的范围、适用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委托职责范围、委托财产监管、委托监督等制度设计上存在有缺陷与不足,需要在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照护的适用条件、委托照护的职责事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以及委托监督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以完善委托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