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委会主导型开发区管理模式在本质上仍旧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管委会一般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存在,其权限与职责通常由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界定。然而,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要求来看,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及理论层面,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限等仍比较模糊,潜藏着重大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管理立法的法律位阶,明确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范围,并根据开发区管理的需要而适时拓展,是防范管委会主导型开发区管理模式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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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