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为此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整合现行个人信息数据法律法规,协调刑法、民法、行政法三者关系,建立健全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机制,兼修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构建以刑、民、行政法为支柱,行业自律同外部执法并行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