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息日参加培训 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作者:谢炳城
来源:人才资源开发, 2019, (21): 65.
DOI:10.19424/j.cnki.41-1372/d.2019.21.032

摘要

<正>案例:刘某于2012年3月5日入职某幼儿园,从事助理教师工作。10月1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刘某参加某培训机构的业务技能培训。根据该培训机构课程安排,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11月23日期间,刘某共用了25个休息日参加了该项培训。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幼儿园支付其休息日参加培训的加班费21000余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诉求,裁决幼儿园向刘某支付该加班费。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幼儿园认为,该培训是刘某为了提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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