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成果作为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其上之财产性利益具有被保护的正当性。考察科技成果所固有的非物质性、客观实体性和资本性,有作为法律意义上之财产的可排他性与可让渡性,具有成为财产的合理性。此外,科技成果具有财产法律关系客体所要求的规范样态,符合新时代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正义、效率、创新效能。现有财产法律体系在理论上和法律价值取向上都展现了对于科技成果的可容纳,因此,科技成果具有财产法属性,应当配置以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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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