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通过专设“体育仲裁”章确立了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但新《体育法》规定有限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条件共同催生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而且,体育纠纷的内在属性要求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国际组织、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也说明了体育纠纷多元解决的正当性和实效性。我国体育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构应在集中贯彻“依法治体”的治理方针、综合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及注重保障运动员主体权益等整体思路上,围绕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和外部解决机制的双重结构进行具体建构,实现域外经验的本土转化,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体”的体育强国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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