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遵循拍卖优先原则,未经拍卖变卖,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法院不仅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更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况。未查明其他债权人,或明知有其他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依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给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因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