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