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