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时,向来以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基本的执行模式,但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遭遇了"强制不能"的困境。近些年一些地方在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下,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种法院与其他主体协作执行的"协作执行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协作执行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差异很大,类型也较为多样。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对多种类型进行审视后,可以认为法院与政府协作执行的模式是最好的选择。这种执行模式在我国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更具现实可行性。为实现长效解决执行难,最终目的则是通过立法实现其制度化。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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