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心智残疾人作为残疾人中最为弱势的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重新审视心智残疾人婚姻能力的法律特征后发现,主要困境为:胁迫撤销婚姻法律规定不全面、离婚与结婚的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婚姻登记中行为能力评定程序不合规等。要破解心智残疾人婚姻能力问题,更好地落实法典平等理念,体现国家对于心智残疾人的关怀与保障,就必须解决心智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分离问题,细化与规范行为能力的评定内容并将其纳入婚姻登记程序,积极开展心智残疾人婚姻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申请和普法教育。

  • 单位
    湖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