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主要集中于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章程中约定出资的期限。实践中,多有股东约定50年,甚至100年的出资期限。认缴制带来的新问题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如果能,转让后由谁来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对以上两个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