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权利的生成基础是利益而非行为或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数据彰显了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但更体现为社会利益。数据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并非独立的利益形态,而是数据社会利益的构成部分即成分利益。作为非独立存在的利益,数据人格利益和数据财产利益并不能像已有研究成果所预设的那样,塑造出独立的人格权、财产权。数据社会利益塑造的是数据社会权,数据人格利益和数据财产利益则构成了数据社会权中的人格成员权和财产成员权。数据社会利益与数据人格利益及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决定了数据社会权与成员权之间的整体与部分关系。数据社会权凭借汇集社会公众意志的集体治理框架,实现数据整体性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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