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卡式保险激活行为中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完全性和有效性认定的争议,认为应在司法实务中将卡式保险中的自助激活行为和代为激活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自助激活行为在否定保险卡签字效力的同时,要求保险人采取主动说明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说明方式;代为激活行为应引入"实质参与"判断标准,依据保险人参与激活行为的作用力进行个案判断;此外,应强化保险人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