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金融诈骗罪侵害财产所有权不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非诈骗型金融犯罪。非诈骗型金融犯罪存在法益虚化、入罪界限模糊、处罚过重等问题。从性质上,应将非诈骗型金融犯罪定性为法定犯;应坚持法益实质侵害的观念,将法益界定为国家的金融自由交易保障权;应重视金融违规的不可避免性、制度缺陷性、被害人过错性、规制成本的经济性等因素对非诈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影响,秉持刑法谦抑的基本立场,高度重视犯罪的前刑法治理,对罪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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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