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旨在建立健全教师在招聘、编制、工资、奖惩、流动等各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教师归属于公务员或公务雇员的立法思路陷入了演绎逻辑的泥淖。教师的人事关系涉及不同事项、不同主体和不同法律部门,无法完全将教师归属于既定的法律主体类型。国外教师人事制度亦表明,教师的公务员或公务雇员的身份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设定和合法权益保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应采取以公法调整为主、合同调整为辅的方式,构建独立的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制度体系。未来研究应关注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设定,并侧重聘用合同的可约定事项、教师的诉权及可诉事由和政府各部门在教师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