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制度在各地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检验。一方面,按日连续处罚破除了环境违法成本低难题,《环境保护法》第59条对地方增加违法种类的授权激发了地方的能动性;另一方面,按日计罚作为行政手段仍不能合理衔接行政法理论,作为行政罚或执行罚以构建制度要求的实体和程序规范设计不同,使得按日连续处罚的执法程序和罚款数额计量有待完善。按日计罚制度化的构建仍需强化理论支撑,联动其他环保单行法律增强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