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凡是经过登记公示即可产生公信力,而婚姻家庭编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故公示登记的物权常有与事实物权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特别是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却因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引发纠纷,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平衡交易第三人与非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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