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具有人役权性质,其设立之初是为解决特定人员基本生活居住问题,发展至今,居住权被赋予社会保障功能以及经济功能。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回应"住有所居"的社会现实需求,但其内容束缚于传统居住权人役权属性,设立方式、禁止转让、灭失事由等存在不足之处,使居住权预期功能被削减。因而,增设居住权设立方式、完善居住权相关内容,使之既能发挥帮扶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也能发挥经济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