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商标共存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商标法尚无商标共存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角度出发否认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然而商标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商标权人得以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同时,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能够为消费者利益提供充分的救济,并且商标共存机制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商标共存协议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