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虽有一定特殊性,但其所负董事义务和法律责任与普通内部董事并无二致,外部身份与独立地位也不能成为其主张免责的正当理由。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若独立董事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认定独立董事责任时,宜按照“过程主义”而非“结果主义”思维合理确定“勤勉尽责”的标准,根据其在虚假陈述中的地位和行为的客观实际判断其过错,并依据过错程度、收益情况和执行能力确定独立董事责任的合理限度。更为重要的是,独立董事担责需要以其独立履职存在现实可能和有效保障为前提,否则只能是强人所难而有失公平。这就需要从任职机制、履职规范和履职保障等方面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体系化重构,以有效弥合独立董事制度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