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可以下放给基层政府行使,破除了先前赋权实践中“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律障碍,但下放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权进行的纵向再配置,必须将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的权力法定化、分权合理化、功能适当化、效能最优化要求,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标准应当由授权决定法定性标准、受权主体适格性标准、权力分配合理性标准、治理效能最优性标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