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学理论将《宪法》第51条建构为一个概括限制条款,这种理论建构不仅不能对宪法确立的诸多区别化限制予以合理说明,而且难以解释人格尊严的宪法地位。《宪法》第51条隐含了他种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它并不是一个概括限制条款,而是一个概括权利条款。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而是为了对宪法所未列举的一般行为自由提供保障。这种理论建构的实益,在于不仅能为一般行为自由确立宪法文本上的依据,而且能更有助于促进人们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正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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