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配合"一带一路"倡议、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由于受案范围十分广泛,离岸诉讼的增多必然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对我国未生效条约的情况。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规范国际商事法庭适用的法律,国内法虽有涉及但不够具体,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文章认为要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着手,重新审视未生效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适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