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背景下,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至关重要。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的增加,辩护律师在程序选择中的实质性导向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囿于我国辩护律师辩护效果衡量标准之缺失,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缺乏刚性约束,由此导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难以发挥。基于此,建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有效辩护之标准并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