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捏造"内涵不清,理论与实践对"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形成了"构成说"和"不构成说"的观点聚讼。通过扒梳"捏造"的语义空间以及解读立法原意均无法将"部分篡改型"行为归入虚假诉讼罪的窠臼,且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事先框定,此时,即便"部分篡改型"行为与"无中生有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益侵害性也不能逾越罪刑法定的藩篱。对"部分篡改型"行为的刑法评价宏观上需要保持刑法与民法的协调度,并顺清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责任竞合问题。具体实施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经得住法律和理论的双重诘问;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正义要求和"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刑法坚持,当"部分篡改型"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的,须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