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申请人或权利人为避开现有技术而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限缩性修改、陈述,在侵权诉讼中被推定为“权利人概括放弃被引入限制性特征之等同方案”,会减损等同原则的价值目标,增加修正专利抄袭行为的社会成本。前述推定对于减少投机性的过宽权利要求而言边际收益较小,却可能引发寒蝉效应。以“被告证明争议特征被放弃”作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例外,能兼顾专利权保护与竞争者信赖利益保护。认定被放弃,从而不得再被主张为等同特征的客体时,应结合发明目的,考察被引入的限制性特征使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依据。不论限缩性修改、陈述对于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是否发挥实质作用,均应产生“放弃部分技术特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