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环境侵权诉讼关联性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扩大解释关联的法律涵义、混淆适用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以及错误拔高关联性证明标准的三大问题。缓解上述三大问题或从对关联性规则本身的考察出发,认识反社会性是关联性规则的关联介质,明确反社会性与关联性规则的关系以及对关联性规则的影响;从而在此基础上明确关联涵义、厘清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界限的同时,确立以低度盖然性作为关联性规则的证明标准,构建常识型、科学技术确定型、技术不确定型、科学不确定型的关联性规则分类适用体系。在新型态的理解与适用体系下,不仅可以有效引导关联性规则明确且细化的应用,还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更大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