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制相较于历代法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始终未颁行《唐律》式的"律典"(弃律),而是不断发布和编纂带有临时性质的条画、断例(用例)。自20世纪初以来,仁井田陞、宫崎市定、岩村忍、兰德彰和姚大力等多位中外学者针对这一独特现象,做出了多元环境说、儒吏矛盾说、蒙古本位说、法律文化差异说、判例法演化说等一系列学理解释。从法制史发展的"内因抑或外因""主动适应抑或被动反应"两个标准,对这些研究加以分析和批判,有助于我们认识元代"弃律用例"现象的多因性质,廓清今后该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