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对已达退休年龄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尤其是因工受伤能否适用工伤赔偿观点纷呈,导致实践做法不一,究其原因,虽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然深层次还是基于现实权利保障不充分的考虑,其中既包括目前对该人群的劳动权利限制是否合理合法,也包括可能遭遇社保缴纳无门等现实困境。对此,可双管齐下:一方面,需要立法及时回应现状,已达退休年龄者但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即时享受养老保险者,要保障其合法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对主观上希望延长退休年龄者,从减少主观希望的角度,可考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或是建立人性化的弹性退休制度"等措施,从保障合理需求的角度,可考虑"对劳动能力尚佳的劳动者开放缴纳工伤保险(适当高于普通人群)"等措施。如此,既能合理保障已达退休年龄者的劳动权利,同时也使社会保险更好地发挥其预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