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