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菲尼斯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渊源,表现为他对自然法理论史的理解。这种理解包括三大部分。首先,批评法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误读;这种误读体现在法实证主义误读了自然法的有效性概念、授权理论、有关人类团结之目标的立场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等方面。其次,解析休谟对现代自然法传统中义务理论的批评,认为该理论不能揭示义务的正当性基础。最后,论证"是"与"应当"无法相互推导;通过检讨斯通的观点,菲尼斯分析了人们认为自然法含有从"是"推导出"应当"这一非法推论的主要原因;通过与麦金纳尼的论战,菲尼斯捍卫了有关世界的知识与实践理性的相关性;通过与维奇的论战,菲尼斯更加全面地捍卫了"是"与"应当"无法相互推导这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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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