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网络内容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提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置事前审查的“内容过滤义务”有助于克服“通知—删除”规则的弊端。但也有观点认为内容过滤义务的设置会对网络主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论证网络版权过滤义务设置的合理性,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